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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7项重点专项监管
2015/6/4

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7项重点专项监管

   5月22日,国家能源局启动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等7项重点专项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7项重点专项监管包括: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专项监管、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专项监管。其中,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是自去年开展以来的继续和深化。

    针对7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各自特点和工作目标,国家能源局分别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对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具体措施、重点省份、时间节点及派出机构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并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加强对专项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专项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任务分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重点专项监管按期保质完成。

    二是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源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按照重点专项监管工作部署和安排,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驻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深,务求实效。

    三是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力度。要及时、准确反映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约谈、通报、稽查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时移交处理。要及时发布监管报告,有效运用监管工作成果,将监管报告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限批的重要依据,促进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无缝衔接,确保简政放权放而不乱,维护正常的能源市场秩序。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指出,7项重点专项监管是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工作要点》、《国家能源局2015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安排和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能源监督管理新机制有关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部署开展的。国家能源局将充分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作用,并赴陕西、天津、广东、江苏、广西、四川等省(市、区)开展驻点监管和现场核查,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及时准确反映并认真研判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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